31日,刑法基础论学习笔记2(系统精讲)
第15节,特殊防卫,知识点
(三)注意事项
1.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1)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①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②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2)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的上述行为。
例如,以麻醉方式抢劫虽然可以评价为抢劫行为,但是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运用实质解释原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
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
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例如,元宝在拐卖如燕过程中,使用暴力强奸如燕,从分则条文来看,强奸行为不需要单独评价,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即可,但是强奸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且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对于元宝的强奸行为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2.“暴力”:刑法中有很多种暴力,而这里的暴力属于严重程度的暴力,不包括轻微暴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侮辱罪中的暴力都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3.“人身安全”:这里的人身安全仅指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性自由权,而不包括人格权和名誉权。
4.“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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