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李某、戴某、希希共同出资设立绿园水果店(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李某和希希为普通合伙人,戴某为有限合伙人。某日,戴某到水果店,恰遇甲公司过来沟通合作事宜,戴某便代表绿园水果店与甲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据悉,希希为给儿子买学区房,向左某借款690万元,现已到期,希希无力偿付。李某因国忧民,忧郁成疾,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要求绿园水果店支付合同价款
B.绿园水果店不能清偿甲公司债务的,戴某须承担连带责任
C.左某有权要求绿园水果店为希希办理退伙结算来偿还债务
D.绿园水果店应为李某办理退伙结算。
20.[答案]AB
[解析】根据对“表见普通合伙”的理解,本案中戴某代表绿园水果店与甲公司签署《购销合同》的行为符合此特征,该合同有效,甲公司有权要求绿园水果店承担付款责任,绿园水果店无力清偿的,戴某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B项正确。
左某作为希希的债权人,希希应首先用自有财产偿还债务,无力清偿的,左某有权要求希希用其在绿园水果店分取的收益还债,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希希在绿园水果店的财产份额来还债。左某无权要求绿园水果店为希希办理退伙结算,C项错误李某丧失行为能力以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策或转或退,未必一定要办理退伙结算,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