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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甲告诉国有公司出纳会计乙,让乙借给甲 300 万元用于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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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甲告诉国有公司出纳会计乙,让乙借给甲 300 万元用于炒股,事后可以 盈利 200 万元,甲乙二人一人 100 万元,并告诉乙两个月后归还。于是乙从公司 账户中挪用 300 万元给甲,甲将其中 100 万元用于炒股,200 万元用于购买自住 房,两个月后归还 300 万元,甲乙各自挪用公款多少?(正确率:25%)

A.甲乙均 300 万(41%)

B.甲 100 万,乙 300 万

 C.甲 300 万,乙 100 万

 D.甲乙均 100 万 

【答案】D 【解析】挪用公款罪的用途方式有三种: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3 万 元以上);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5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 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5 万元以上),挪用时间超过了 3 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罪的法益侵害性表现在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处于流失(不能归还) 的危险之中。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表明危险程度的不同。本案中,虽然乙以为是 挪用 300 万元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但是实际上只有 100 万元进行了营利活动,甲 乙二人均应当对进行 100 万元的营利活动承担责任,但是挪用其中 200 万元进行 其他活动,三个月内归还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故甲乙二人不对 用于其他活动的 200 万元承担刑事责任,故甲乙挪用公款罪的数额为 100 万元。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 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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