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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下列关于强制措施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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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下列关于强制措施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A.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体现了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原则
B.对在住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发现可可能妨碍侦查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体现了比例原则
C.侦察阶段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体现了变更性原则
D.检察院为了更方便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而批准逮捕违反了必要性
[知识点]强制措施的特征
[解析]
A项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所以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体现了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原则。
B项错误。比例原则指是指在决定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涉嫌犯罪危害性程度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大小而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譬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则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B选项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监视居住,不论在住处监视居住还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属于监视居住措施,这没有体现出不同强制措施之间的选择适用,也没有体现出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
C项正确。指的是根据强制措施适用变更性原则,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情况以及案件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譬如可以从取保候审变为逮捕,监视居住变为逮捕,或者逮捕变为释放等。本题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逮捕措施变更为释放,体现了可变性原则。
D项错误。必要性是指即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强制措施;若无强制之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本题中,为了方便讯问而逮捕属于强制措施的滥用。只有当符合逮捕的情形时才能适用逮捕,而不能为了方便讯问即采用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为了方便讯问即采用逮捕措施有违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原则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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