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甲乘坐公交车,看见旁边的乙口袋露出手机,甲趁公交车停靠到站,把手机顺走,刚好被乙发现,于是乙下车追甲,此时执勤的民警丙看见后与乙共同追甲。三人扭打,手机掉落地上,甲顾不上捡手机,就跑到马路对面,丙追赶不小心被过往车辆撞死。关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并且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B.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存在联系,因此,对甲可以从重处罚
C.如果甲抢夺的手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故抢夺行为无法达到既遂,那么也就不可能构成抢劫罪
D.甲的行为还触犯妨害公务罪
[知识点]转化抢劫
[解析]A选项错误。甲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为为抢劫罪,但暴力行为不在公交车上,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另外,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B选项正确。丙追赶甲过程中因为独立的因素介入被车撞死,这也属于异常情形,不能归责于甲某。只是酌定情节,可以从重处罚。
C选项错误,转化抢劫,不要求抢夺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D选项正确。属于暴力抗拒执法,触犯妨害公务罪。本案为抢劫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司法处断模式从一重以抢劫罪论处。
[答案]BD
77.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犯罪。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套路贷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期间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等
B.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由意志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还款本息的,不属于套路贷
C.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而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人贷款的,属于共犯
D.因套路贷产生的利息、保险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应计入套路贷的犯罪数额
[知识点]套路贷
[解析]套路贷只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而实施非法占有他人钱款之实。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伴随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绑架等犯罪行为。A选项正确。
套路贷并非平等主体间的真实民间借贷关系。平等主体间基于自由意志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套路贷。B选项正确。
为他人实施套路贷提供帮助如组织发送广告的,为帮助行为,成立共犯。C选项正确。
套路贷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施相应犯罪中所产生且非法占有的所谓利息、中介费、服务费等,均应计入犯罪数额。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78.甲于2011年8月31日借给乙50万元,1年后乙通过银行转账将50万元还给甲。乙因为有银行转账证明遂未索要欠条。后甲将欠条日期涂改为2017年8月31日借款,并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乙请求其还款本息共62万元,乙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提起抗辩,但法官未能查明,作出甲向乙归还欠款本息62万元的判决,乙向当地公安报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在一审判决作出时即既遂
B.甲成立虚假诉讼罪,法官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
C.甲成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D.法官虽然受骗,但不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
[知识点]虚假诉讼罪
[解析]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仅成立虚假诉讼罪一罪,其中法官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B选项正确。 AC错误。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本案法官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D选项正确。
[答案]BD
79.关于计算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销售游戏外程序,该程序可以避开网络游戏具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技术保护措施,这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B.偷取他人花费重金购买的游戏软件后卖掉获利,可能构成盗窃罪
C.修改别人手机程序,每次开机自动发送手机中的信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D.网络平台不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知识点]计算机犯罪
[解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明知是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A选项正确。
偷取他人游戏软件卖掉获利,非法占有,并使他人受到损失,成立盗窃罪。B选项正确。
通过修改他人手机程序而获取手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他人手机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C选项正确。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具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法定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的行为。网络平台不履行其作为义务,可能成立该罪。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80.段某、曹某合谋,段某生产假药剂,曹某以医生名义骗人来打假药剂。段某、曹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A.生产假药罪与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
B.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C.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D.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从一重罪论处
[知识点]生产、销售假药罪
[解析]段某、曹某二人合谋,成立共同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有欺骗的成分,但药剂是一种产品,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而非以诈骗罪论处。其中,曹某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却冒充医生给被人打药剂,成立非法行医罪,同时该行为也是销售假药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为B。
[答案]B
81.甲从乙处买枪支,用自己持有的毒品抵了部分价款,后甲在过安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甲交代了自已买卖枪支的行为,并提供了乙的电话、住址。关于甲、乙的行为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B.甲提供乙的电话、住址经确认属实,构成立功
C.甲只是供述买卖枪支的事实,只构成自首
D.乙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前两罪想象竞合
[知识点]枪支犯罪;毒品犯罪
[解析]甲非法购买枪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同时,甲用自己的毒品抵部分价款,成立贩卖毒品罪。因此,甲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与贩卖毒品罪两罪。至于乙的行为定性,首先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同时,由于甲以毒品抵部分价款,乙并无贩卖的故意,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甲提供乙的电话、住址等基本信息,不构成立功。B选项错误。
甲过安检时被查获,只能当场认定他非法持有枪支,但他主动交代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则其非法买卖枪支罪成立自首。甲不成立立功。C选项正确。
[答案]AC
82.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三大诉讼职能,下列选项中关于诉讼职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A.被害人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都承担着控诉职能
B.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了侦察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获取的证据属于控诉职能的体现
C.证人出庭作证陈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属于刑事辩护职能
D.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的有利的量刑证据属于行使控诉职能
[知识点]刑事诉讼职能
[解析]
A选项错误。考查控诉职能。我国公诉案件中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是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是自诉人。被害人是公诉案件中的主体,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自诉案件中称为自诉人不叫被害人。
B选项错误。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是属于程序监督,而非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因为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就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因此,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不是控诉职能的体现。
C选项错误。考查辩护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的功能是向公安司法人员就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所以证人不具备控诉、辩护或者审判功能。
D选项正确。考查控诉职能。在公诉案件中,检察院代表行使公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秉持客观、公正义务,履行控诉职能。虽然,检察院有时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证据或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也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仍在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诉职能的体现。
[答案]D
83.马某为A省B市C区法院副院长,后调任B市中级法院任B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马某因故意伤害邻居刘某被C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C区检察院向C区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马某应当在C区法院受审
B.刘某可以申请C区法院所有法官回避
C.C区法院和B市中级法院应将案件层报A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D.B市中级法院应指定C区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
[知识点]回避、管辖。
[解析]
A选项错误。马某原来是C区法院副院长,后调任B市中级法院任审委会专职委员。如果在C区法院受审,二审可能会在B市中院,会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能,所以不适宜在C区法院受审。
B选项错误。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认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某一具体法官回避,但不能申请法院全体人员回避。
C选项正确。马某曾在C区法院和B市中级法院分别任领导职务,显然由C区法院与B市中级法院审理都不合适。所以本案应当在B市以外的法院审理才合适,那能够跨市指定管辖的只能找A省高级法院了。
D选项错误。若果案件由B市中级法院指定C区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那这个案件还是B市的范围内。马某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引起二审,仍然会由B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显然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答案]C
84.张三涉嫌贩毒被甲省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律师李四接受委托担任张三的辩护人。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四也可能涉嫌犯罪,关于对李四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正确的是?
A.如李四涉嫌在乙市丁区逃税,可由乙市公安局下属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B.如李四涉嫌协助张三转移赃款,可由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C.如李四涉嫌在乙市丁区伪造张三案证据,可由乙市公安局下辖的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D.如李四涉嫌在甲省戊市向张三办案人员行贿,可由戊市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知识点]辩护律师涉嫌犯罪的管辖问题
[解析]
A选项正确。张三涉嫌贩毒被甲省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李四是张三的辩护律师。此时,乙市公安机关的目的是侦办张三的犯罪行为,李四的目的是保护张三的合法权益,所以乙市公安机关和李四处于一种“对抗”状态。此时若李四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假使由乙市公安机关及其下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有对李四打击报复的嫌疑。因此,乙市公安机关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但需要注意的是,乙市公安机关及其下辖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的前提是李四实施的是“干扰诉讼活动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A项中,李四涉嫌逃税,这与张三案毫无关联,并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犯罪地丁区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A正确。
B选项错误。李四协助张三转移赃款,属于“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情形,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乙市公安机关及其下辖公安机关都无管辖权,B错误。
C选项错误。李四涉嫌在乙市丁区伪造张三案证据,属于“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情形,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乙市公安机关及其下辖公安机关均无管辖权,所以丁区公安机关无权立案侦查,C错误。
D选项错误。李四涉嫌在甲省戊市向张三案办案人员行贿,李四涉嫌行贿罪,而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行贿罪应当属于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所以是由戊市或者戊市下辖的监察机关管辖,而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错误。
[答案]A
85.下列关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说法,正确的有?
A.张三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提取的张三编制的计算机病毒有被篡改的痕迹,遂将该电子数据依法排除
B.李四因涉嫌逃税罪在某县法院受审,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办李四逃税时制作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C.王五因涉嫌抢夺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眀财物来源,遂要求侦查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D.赵六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吴某时,忘了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核对签名,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侦查人员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知识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
A选项正确。考查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形式通常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信息、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对于电子数据,需要保持完整性、真实性,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出现被篡改、修改、新增、删除等改变,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应当依法排除。意思就是“一改就死”。A项中,侦查人员提取的张三编制的计算机病毒有被篡改的痕迹,如此必然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法官依法排除该证据是合法的。
B选项错误。考查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收集的言词证据,譬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侦查人员重新收集、固定。所以B项中,税务稽查部门属于行政执法单位,收集的证言不能在刑事诉讼诉讼活动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C选项错误。考查笔录和清单。物证、书证的收集,如果缺失笔录或者清单,无法查清来源,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所以C项中,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财物来源,该财物应当被依法排除,不能允许重新进行补正或者解释。
D选项错误。考查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在证言笔录上签名,相当于没有对证言进行核对,该证言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此时,证据已经排除,不存在再进行补正或者解释的可能。D项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吴某时,忘了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核对签名,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侦查人员在审判阶段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无法恢复该证言的证据能力。
[答案]D
86.黄某涉嫌贩毒,而且居无定所,经常流窜作案。一次黄某在甲区某宾馆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宾馆服务员小花看见,小花偷偷用手机拍下黄某长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公安机关在初查时,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B.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对黄某实施监听
C.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对宾馆地形进行勘验
D.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扣押小花的手机提取其中的黄某图片
[知识点]立案中的初查
[解析]
初查是侦查人员在立案前对犯罪事实的初步了解和调查,初查和侦查不同,初查是在立案之前,侦查是在立案之后。初查阶段只能使用任意性侦查措施,不能使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手段。所以在初查过程中,只能适用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等任意性措施,而不能适用讯问、查封、冻结、搜查、扣押、技术侦查、通缉等强制性措施。
所以A项的技术侦查、B项的监听和D项的扣押都是都属于强制性措施,都是错误的。只有C项勘验属于任意性措施,正确。
[答案]C
87.下列关于技术侦查的表述,正确的有?
A.检察院可以对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实施技术侦查
B.为了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C.公安机关只能对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犯罪实施技术侦查
D.侦查人员对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保密
[知识点]侦查行为中的技术侦查
[解析]
技术侦查,是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等秘密的专门侦查手段。
A选项错误。考查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可以依照严格的批准程序,自行决定与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所以检察院只能决定技侦,实施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因此A项直接实施错误。
B选项正确。考查技术侦查依法适用的对象。技术侦查依法适用于:①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②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所以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B正确。
C选项错误。考查技术侦查依法适用的对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仅对于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一般是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C错误。
D选项错误。考查保密义务。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故D错误。
[答案]B
88.张三系退伍军人,因涉嫌抢劫、杀人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某市公安局认为张三可能被判处死刑,便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案件随后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公职律师李四,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可以为张山提供法律援助
B.在侦查阶段,李四提出了口头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必须提供书面辩护意见
C.庭审中,李四因违反法庭纪律被法警强制带出法庭,法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D.庭审中,李四因违反法庭纪律被法警强制带出法庭,法庭应当为张三重新提供法律援助
[知识点]辩护意见的形式、法律援助、庭审程序中的辩护
[解析]
A选项正确。考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占行政或事业编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现职人员,所以公职律师也是律师。那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应当是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既是原单位在编人员又是律师,其行政隶属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所以李四是公职律师,经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辩护,A正确。
B选项错误。考查辩护意见的提出方式。在侦查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可以口头形式,如果采用书面形式,侦查机关应当将书面辩护意见附卷移送。侦查机关不能要求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必须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故B错误。
CD选项错误。考查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人。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那如果在庭审中,辩护人因违反法庭纪律被强行带出法庭,若被告人主张自行辩护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但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法律援助对象的,不能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法庭应当休庭。休庭后有三种可能的情形:其一,对被带出的辩护人进行处罚后,仍由其担任辩护人;其二,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其三,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本案中,张三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李四被强行带出法庭后,法庭应当决定休庭,而不是延期审理,然后再看情况。假如李四不再适合担任辩护人,而且张三也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要为张三重新提供法律援助,所以CD错误。
[答案]A
89.张三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张三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三天后,某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调查阶段,请对以下程序进行排序:①公诉人讯问李某;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③李某辨认公诉人提出的毒药并进行质证;④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⑤法庭宣布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情况。
A.②①⑤③④
B.②⑤①③④
C.⑤②①④③
D.②⑤①④③
[知识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调查顺序
[解析]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调查顺序:
①法官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②控辩双方分别陈述各自主张或者意见。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在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此时法庭应当宣布对该申请的审查及处理情况。案件若有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法官分别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看法。
③控辩双方分别向被告人发问,以查清案件事实。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发问后,如果案件中有被害人,被害人可以补充发问。若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一方可以在公诉人、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控诉一方)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④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接受对方质证。
控诉一方可以向法庭举证,包括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可以进行质证。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控诉一方可以进行质证。
所以本案中法庭调查的顺序应当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宣布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情况→公诉人讯问张三→张三辨认公诉人提出的毒药并进行质证箭头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所以本题答案选B。
[答案]B
90.张三一直行为古怪,张父张大三带张三在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过检查,诊断为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一周后,张三在路上持刀将李四捅伤,某县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三立案侦查,随后案件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法院聘请希赛网郝里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张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在案发前一星期某省人民医院所做精神病诊断证明属于鉴定意见
B.在案发前一星期某省人民医院所做的诊断证明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C.张大三对法院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聘请了专门知识的人王小毛,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王小毛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D.法院通知鉴定人郝里海出庭说明情况,若郝里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知识点]鉴定意见、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解析]
A选项错误。考查鉴定意见。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专门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刑事诉讼中常常用到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所以鉴定意见一定是在案发后才会有的,而本案中,医生开具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发生于案发前。另外从委托主体上看,是属于接受张大三委托进行诊断,委托主体也不符合,因此该诊断证明不是鉴定意见,A错误。
B选项错误。即使精神病诊断证明不是鉴定意见,但该诊断证明可以证明张三的精神状态,与张三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密切相关,可以认定为书证使用,故B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是错误的。
C选项错误。考查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中,除了鉴定人可以帮助专门机关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专门技术性问题,法庭还可以依照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又称希赛网辅助人)出庭,就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性意见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为法官审查判断提供专业性意见。所以对于控辩双方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庭不能主动依职权通知其到庭。本案中,张大三聘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王小毛,但张大三没有向法庭申请王小毛出庭,法庭不可一主动通知其到庭,故C错误。
D选项正确。考查鉴定人。鉴定意见必须经过质证,如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配合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而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正确。
[答案]D
91.下列关于刑事第一审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审判长对于公诉人向被告人的不当讯问,可以制止
B.审判长应当保持中立,对于公诉人向被告人的讯问不应当打断
C.若公诉人与法官对案件认定的罪名存在争议,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讨论并确定罪名
D.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可以先行拘留
[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解析]
A选项正确。考查审判长的职权。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控辩双方应当服从审判长对程序的控制。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有权制止。所以A正确,B错误。
C选项错误。考查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在开庭以前,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
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③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④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⑤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⑦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⑧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所以我们知道庭前会议只是由由法官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处理一些程序事项,但不能审查和处理事实、证据问题。C项中,公诉人与法官对案件认定的罪名存在争议,而罪名的确定需要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官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讨论该罪名涉及的事实和证据问题,所以C错误。
D选项错误。考查法庭秩序。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能决定司法拘留,但是法院不能决定刑事拘留,而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的。D项中,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若认为构成犯罪需要刑事拘留,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拘留。所以D错误。
[答案]A
92.张三在网络上发表诋毁李四的言论,李四与之理论,张三却把李四打伤,李四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只对打人的事实进行审查
B.经过审查,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李四向法院起诉
C.只有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李四才能向法院起诉
D.法院受理后,通知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公安机关应当移送
[知识点]自诉
[解析]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除外。
③虐待案,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例外。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自诉、也可公诉)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③妨害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遗弃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此类自诉案件俗称“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转自诉成功,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上须同时满足几个前提条件:
①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②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A选项错误。本案中,张三可能涉嫌两个犯罪,一是涉嫌侮辱、诽谤罪,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如果严重损害利益或者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因此,对于李四的控告,公安机关需要对诋毁的事实与伤害的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结束后才决定是否立案。所以A想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B选项错误。本案中,张三可能涉嫌两个犯罪,一是涉嫌侮辱、诽谤罪,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可能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故意伤害罪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所以公安机关不应直接告知李四向法院起诉,要分情况讨论。所以B错误。
C选项错误。本案中,对于侮辱、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李四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故意伤害罪,如果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李四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这里的“只有...才能...”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D选项正确。法院受理乙的自诉案件后,认为需要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所以D项正确。
[答案]D
93.张三涉嫌诈骗罪被某县法院判决无罪。张三没有上诉,某县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案件生效。一年后,某县检察院发现了张三实施诈骗的新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某县检察院通知某县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B.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某县法院撤销原判
C.某县检察院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D.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某县法院改判
[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
较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本题选C。
[答案]C
94.张三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经过审理,某县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佳佳无罪。张三没有上诉,某县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案件生效。一年后,某县检察院收集到了新的认定张三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某县检察院应当先向某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撤销无罪判决,然后向某县法院起诉
B.某县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某县法院重新起诉
C.某县检察院不得向某县法院重新起诉
D.某县检察院可以向某县法院抗诉
[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
较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本题选C。
[答案]C
95.关于较高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处理,以下正确的是?
A.确认张三的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决定执行,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B.确认李四怀孕六个月,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确认王五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应当改判
D.确认赵六另犯有抢劫罪需要追诉的,应对抢劫罪作出判决后合并执行死刑
[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较高院《解释》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较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较高人民法院,由较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A选项正确。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才应当停止执行死刑。而这里罪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所以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A正确。
B选项错误。考查变更的结果。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所以B项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而不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错误。
C选项错误。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所以C错误。
D选项错误。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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