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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梅某育有二子李甲和李乙。李甲早逝,育有一女李丙,李丙辞去工作照顾李某与梅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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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李某与梅某育有二子李甲和李乙。李甲早逝,育有一女李丙,李丙辞去工作照顾李某与梅某。李某与梅某生前立有遗嘱,主要内容为李丙照顾他们,在他们去世后房屋由李丙继承。遗嘱为李丙丈夫起草,李某与梅某签字。李某与梅某去世后,李乙认为自己应该继承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年回忆版真题
A:李丙应当少分
B:李丙对李某与梅某有赡养义务
C:李丙享有继承权,可以多分遗产

D:遗嘱为李某与梅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本题综合考查祖孙之间的赡养义务、代书遗嘱的效力和遗产分配。
首先,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这里的“子女”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本题中,李甲去世,儿子李乙依法应当对李某和梅某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孙女李丙对爷爷奶奶李某和梅某没有赡养义务。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有效代书遗嘱需要同时满足2个条件:(1)应当有2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2)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遗嘱为李丙丈夫(孙女婿)起草,并不存在2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代书遗嘱无效。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本题中,李甲先于李某和梅某死亡,孙女李丙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第一顺序的拟制继承人)。同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题中,李甲去世后,孙女李丙辞去工作照顾李某与梅某,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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