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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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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单选题】
(民法)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合同效力

答案:D
A、B、C项:题涉买卖合同中,唐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此间,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唐某受甲公司委托,有代理权,不存在无权代理情形;乙公司也非对甲公司进行欺诈,所以A、B、C选项均错误。


D项: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由此产生的一些权益、责任都应归属于被代理人。所以,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庇ο翊碜约旱氖挛褚谎魃鳌⑶诿悖】赡苁贡淮砣说玫阶畲罄妫坏靡匀魏畏绞角滞瘫淮砣擞Φ玫娜ㄒ妗4砣嗽谛惺勾砣ㄊ保ケ炒砣ǖ纳瓒ㄗ谥己痛硇形幕咀荚颍邮掠兴鸨淮砣死娴拇硇形粲诶挠么砣ā�


本题中,唐某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此为明显的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必然损害甲公司的利益。依《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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