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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100 万元,甲以明显不合理高价从其控股子公司丙处购买一批滞销货物
  信息简介
详细介绍
3.【新增新修】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100 万元,甲以明显不合理高价从其控股子公司丙处购买一批滞销货物,导致无财产清偿乙的债权。乙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根据《合同编解释》第 43-46 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应将甲和丙列为共同被告
B.若货物可分,乙可在 100 万元债权范围内请求撤销部分购买行为
C.乙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作为必要费用由甲承担
D.法院应按甲购买货物的市场价与合同价差额确定撤销范围易错
【正确答案】A、B、C
正确率 25.27%
【试题解析】
A 项正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
甲公司是债务人,丙公司是相对人(关联方),故乙起诉时应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B 项正确: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货物)可分,债权人可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100 万元)请求部分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需撤销全部交易。C 项正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属于“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D 项错误:撤销范围以债权额为限,而非价差。价差(市场价与合同价差额)是认定交易是否属“明显不合理高价”的依据,但撤销范围受限于乙的100 万元债权,而非货物价差本身。若价差超过 100 万元,乙也仅能撤销 100 万元对应的部分货物(若可分),而非按价差比例撤销。
【关联考点】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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